区政协委员谢敬东反映: 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困扰劳动监察、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老大难”问题。虽然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定期集中整治等措施,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扼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也损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奉贤区2017年共计受理151批次,涉及农民工人数1642人,共拖欠金额4609万元;2018年共计受理327批次,涉及农民工人数4194人,共拖欠金额10654万元;2019年共计受理782批次,涉及农民工人数9144人,共拖欠金额16441万元,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希望区委、区府相关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引起必要的警惕。
造成此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 一、建设单位没按照规定按时支付人工费。按照人社部、市住建委等上级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人工费单列,实行分账管理。但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中将人工费的支付时间节点同步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节点,而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或按照工程施工节点进行支付或按照每月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例进行支付,故工程款、人工费支付不及时。至工程项目完工,工程款一般只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左右,且由于增加工程量结算的不及时性,造成人工费支付不及时。 二、农民工流动性大。现阶段建筑施工项目大都呈现层层转包的情形,目前仅对承接施工总体项目的企业有具体资质要求,但实际项目进行时,往往将项目拆分并分包给下一级施工单位或劳务企业,一部分“二级”企业又会将项目拆分给包工头。而现阶段“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乃至“三级包工头”自有工人有限,大多通过朋友、熟人、老乡及请包工老板介绍等方式进入施工岗位工作,去留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且由于建筑工地的特殊性,不同工种施工时间的不连续性,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的不确定性等诸多因素造成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无法做到统一有序的管理。 三、农民工维权观念落后。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流动频繁,且大多文化层次低,维权意识淡薄。绝大多数农民工拿不出明确的劳动合同,甚至不知道用工单位负责人姓甚名谁,说不清公司名称。在接受上访、投诉时,许多农民工只知道工地在什么位置,其它一概不知。有的工地检查时合同只是企业留档,即使签了合同,也是不规范的假合同。这给出现权益保障问题后的合理赔付、足额赔付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另外,施工企业与清包工老板、班组长由于合同或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等原因,造成结账纠纷,致使不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部分清包老板或班组长为了争取到施工项目,明知不挣钱甚至亏损仍与承包商签约,存在恶意低价中标现象,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标价过低再加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导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 鉴于以上问题频发的现状,提出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宣传力度,提升法律的震慑力。 健全、完善“建筑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公检法、劳动监察、工会、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司法部门参与对因合同纠纷,单方面不按照合同进行履约的劳资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公安部门要对故意以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要挟、绑架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置,通过查封、扣压资产,冻结账户等方式以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案件的执行,情节严重者可以采取刑法手段,对逃匿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为农民工维权效率。工会组织要真正承担起服务工人、保障工人权利的职责,将农民工吸纳进建筑业行业性工会中来,以行业性工会的形式就建筑业用工状况与建筑商会或地产商会展开集体谈判。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现列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后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故恶意欠薪的入罪在国家立法层面已经解决。 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后执行的实际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上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基层一线农民工代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建筑企业经营者、有关学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近年来建筑业劳资矛盾案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发动,提升法律的震慑力,有效地解决基层执法上长期存在的“瓶颈”和“短板”问题,确保社会治理的正常有序和农民工权利的依法保障。 二、督促和引导农民工与企业签定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增强劳资双方的契约意识,尤其是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 很多情况下,工资拖欠源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而不是总包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工资。应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建立地区性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农民工进入工地施工岗位前先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建立农民工信息库,企业通过信息库来直接招聘工人,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和项目合同(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合同形式等事项),建立雇佣关系,以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垫资施工行为。 建议改革现有的建筑用工、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取消劳务分包,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现有“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变更为“所有建设单位应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 劳动监察、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督查人员应摆正自身角色,从源头抓好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监察工作,对建筑工地劳动合同的监管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排查与抽查相结合,重在平时预防。加强对企业招聘农民工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建立项目人工费支付审核、备案制。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情况已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目前由于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或建设单位急于办理产证,想利用产权证抵押贷款来支付工程款等情况,施工单位迫于压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造成在工程款支付证明流于形式,未起到实质性的监管,很多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仍然出现民工上访讨薪事件。 建议赋予劳动监察、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督查人员更多的权限,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参与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协调工作。将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与法律专业人士的非诉调解技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招聘农民工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建立项目人工费支付审核、备案制。对工程“肢解”分包、违法发包或施工总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施工许可证等手段从严处罚,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