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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我区住房质量信访积分系统的建议

        问题及分析:

        2018年,随着“12345”热线的推进、“大调研”的活动的开展以及区长热线等渠道的开通,我区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政府职能部门接到的信访投诉件数量也是不断增长。
        信访工作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是为了发现和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去年接到了不少切实关系到老百姓住房质量问题的信访件,也通过联系、沟通、协调房产开发商、物业、施工单位的维保负责人为业主解决了绝大部分所反映的问题与困难。截止至20181130日,区安质监站共接收到住宅质量类信访投诉案件872件,按时办结率100%。但在众多案件中充斥着诸多复杂因素。以住宅质量投诉为切入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当下的社会心态环境。
        住宅,这一关系到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的商品,在信访事件中是最受各方关注,也是影响较大的聚焦点。在这类信访件中,大部分是老百姓确实遇到的影响到正常生活需要解决的住房质量问题,但其中也有一部分不合理的信访情况,所谓不合理上访,指上访者提出非正当的、过高的诉求或者在上访过程中使用偏离信访制度文本规定的上访方式的上访行为。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不合理上访及其处置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在区安质监站接到的信访投诉中,不合理上访主要表现为:谋利型上访、全能型上访、过激型上访。
        谋利型上访是区安质监站在工作中遇到过最常见的一种情况。谋利型上访有两层含义,一是跟维权型上访相对,指积极主动地争取和谋求利益的行为,从而区别于在自身利益遭受侵害后为了维权而上访的行为,这是其中性层面的含义;二是特指某些以谋求不正当、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上访行为,这些上访者往往将上访当作一种谋利的手段。上访的目的就是为了捞取钱财或其他资源,正如俗话说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在实践中,有的上访者提出的利益诉求无任何事实或者政策法律依据,但他们还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满足。有些上访者提出的诉求虽然有一定的事实和政策法律根据,本来可以酌情解决,满足其一定程度的要求,但是他们在上访时漫天要价,诉求远远高于本应得的那一份。安质监站在处理信访投诉过程中也遇到过此种情况:1、对于家中的房屋质量问题一方面要求开发商帮其维修,另一方面向开发商提出在外租房、搬家具等费用,如果开发商不愿意付款,则强行不让开发商帮其维修。2、歪曲事实,把临近新建项目的住房的开裂及沉降等房屋问题、造成损失推卸给开发商,要求赔偿,投诉时拿不出实质性证据。3、在房屋质保期内不断的找一些对居住几乎无影响的问题进行投诉索赔。4、在所购买房屋跌价或开发商在出售时广告中的的一些承诺未实现,从而找出房屋的质量问题后夸大其影响,要求巨额索赔。近年来,全国谋利型上访正呈不断蔓延之势。列如南桥镇万科海尚华庭及青村镇原筑江南等项目在打桩或基坑工程施工时,因临近老房屋自身年久失修,老百姓群访政府,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并且在诸多住宅个人信访中也多有打着有质量问题的旗号,对开发商及施工单位进行无理的经济索赔。
        所谓全能型上访,指上访者提出的诉求不切实际,政府完全无法满足,或者本就不属于政府的管辖职责范围。这些上访者实质上将政府视为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全能型政府,故谓之全能型上访。跟谋利型上访不同,全能型上访者本身没有明显的、强烈的主观谋利意图,他们只是将自己的不合理诉求视为政府理所当然的义务和责任。用他们的话语表达即为“这就应当是你政府干的事”。在这些上访者的潜意识里,只要自己遇到困难,就可以要求政府解决。“凡事找政府”成为他们的一种身体无意识。全能型上访者确实在生产生活中遇到了困难,或者权益遭受了损害,自己又倍感无力解决,故而要求政府出面处理。他们的遭遇值得同情和理解。不过,他们的问题和诉求很可能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之事,政府也无法解决。这些全能型上访者以自己的各种困难为由要求政府担负无限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政府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管、无所不包。若政府不分青红皂白、无论上访者的何种诉求都一概满足,必将大大增加自己的负担。同时,这样的治理方式也跟建构现代国家的根本目标和要求相悖。在现代国家里面,政府应该是一个职能范围边界清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而不能揽起所有职能和责任。例如交房后投诉瑞和家园设计不合理,群体上访要求政府解决。
        过激型上访,国家《信访条例》对信访过程中的种种不当和过激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在现实中,一些人上访时常常采用种种过激行为,比如辱骂工作人员、长期在政府部门滞留等。例如金碧苑外墙保温脱落事件、中南锦庭信访事件。还有如今的小区业主微信群的普及,导致了一些过激的业主带头煽动,把原本可以按正常信访程序解决的问题扩大化、严重化,发展成了群访群诉。

     

        建议:

        大量的资源被投入于“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维稳“怪现状”之中。这样的维稳方式又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和滋生了更多的不合理上访,形成恶性循环。当前,不合理上访的蔓延态势,不仅给我区住宅质量信访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而且日益严重地影响着行政体制改革和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为走出住宅质量信访治理困境,我们急需对现行住宅质量信访体制进行调整。并且在我区“四审十二退”的大背景下更好的完善住宅质量信访体系。
       (一)建立信访分类治理体系
        当前,地方和基层干部明明知晓上访者的诉求不合理,但迫于维稳的压力而不得不暂时满足上访的要求,导致不合理上访数量大大增加。这表明,原先的信访分类治理体系已经失效。大量的资源被消耗在息访和摆平上面。这不仅未在实质上缓和社会矛盾,反而诱发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为改变这一窘况,应该在保障人民的基本信访权利的同时,对少数企图通过重复访、缠访、闹访等手段谋求利益的谋利型上访者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可以考虑在《信访条例》里面就少数不良上访行为设置更为详细的制度规定。这既有利于还原信访制度的本来面目,又可为地方和基层处理信访问题提供制度依据,减少无谓资源消耗。
        (二)改革信访考核制度
        信访体制的有效运转,必须以一定的行政压力和责任追究为前提。如此,地方和基层政府才愿意重视信访问题。否则,地方和基层政府处理信访问题时很可能不愿意履行责任。尤其是当上访者反映的问题涉及自身时,他们更可能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这正是国家为何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原因。不过,当前的信访考核制度刚性太强,给地方和基层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当基层政府承担的压力过重时,他们必然会想方设法减轻或者逃避压力,以种种变相的方式推卸责任。最终,信访压力的加大和治理责任的强化并没能有效督促基层政府切实解决信访问题,反而滋生了更多违规行为。所以,为改变当前信访体制刚性约束过强的局面,可以在信访考核、通报的方式上适当做些调整,使信访体制既有刚性压力,又有一定弹性空间。可以考虑在信访治理体制中增设信访数量弹性预警线,如果信访数量在预警线内,那么不需要进行考核,一旦超过预警线,则可以对其进行考核。
        (三)建立住宅质量信访诚信积分系统
        加强信访人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信访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建立区信访积分系统,如在信访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则对其进行个人诚信分的扣除和惩戒。通过对部分严重失信信访人实施有效的信用惩戒,引导大多数信访人守法守信,依法、逐级、理性反映自身诉求,防止过度维权,维护我区良好的住宅质量信访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信访失信行为:
        1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又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复查(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3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
    、信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经有权处理机关书面答复后仍无理纠缠的;
        5
    、信访人与涉事单位签订了“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等,相关内容兑现到位后,又无故反悔、继续上访的;
        6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7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存在《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信访失信行为:
        1
    、信访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的;
        2
    、有一般信访失信行为,且发生到省级以下机关越级上访的;
        3
    、有一般信访失信行为,且缠访闹访的。
        对信访人的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1
    、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2
    、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3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总之,如何充分尊重和保障大部分民众的合理、正当权益,同时又有效减少甚至杜绝不合理上访行为,不仅是关系住宅质量信访体制有效运转的重大问题,而且是切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无论是具体信访问题的治理,还是信访体制的改革,最终都应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