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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中新建泵房运行电费事项的建议

    问题及分析:

    一、背景介绍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区政府的惠民实事工程,自2017年起针对2000年前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工程范围基本涉及我区所有街镇(除头桥社区外),共计改造230个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改造后的供水模式分为以下三种:1、市政直供水模式。2、取消多层建筑原有屋顶水箱,新建一体化箱式泵房加压供水模式。3、对小区原有的泵房设备进行改造,沿用原供水模式。此次改造共新建一体化箱式泵房约86套,改造小区原有泵房设备6套。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无论新建一体化箱式泵站还是改造小区原有泵房,设备的运行都离不开用电。目前改造后已投入运行的泵房都已产生电费,在还未明确电费支出渠道的情况下,已运行泵房电费的支出有以下三种形式:12017年第一批试点小区的一体化箱式泵房运行电费,暂时由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进行垫付。22018年至今建成的一体化箱式泵房的运行电费,暂时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垫付。3、原有泵房设备改造后运行产生的电费,按照原渠道仍由物业(业主)承担。
        三种电费承担模式差异显而易见,特别是前两种电费现状支付形式,存在以下问题:
        1
    、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作为供水企业,在改造后的泵房设施产权还未明确的前提下垫付电费不妥当,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
        2
    、由施工总包单位垫付电费实属临时措施,因目前还未出台二供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只是由几方约定了在竣工验收前由其先行垫付电费。工程项目一旦完成竣工验收,如果移交接管办法还未出台(或未明确电费支出渠道),那么后续产生的电费由谁支出?
        3
    、涉及公平的问题。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均由物业(业主)承担,改造后新建一体化加压泵房的运行电费需要企业或政府承担显失公平。
        目前我区2000年后的建成的小区大多有泵房加压系统,其运行、维护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通过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进行支付)。并且位于小区共用部位的二次供水加压设施作为小区的共用配套设施,按照相关条例、办法等规定,产生的电费理应由物业(业主)承担。相关条例、办法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理解与适用”,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2点中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其构成中包含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中的“供水系统”项目,明确了水泵房的运行电耗等都在“供水系统成本构成”中。

    建议:

    三、建议
        结合上述问题及相关条例规定,作如下建议:
        区相关部门应尽早统一明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应由物业(业主)承担。经改造而新建和未经改造的小区泵房运行电费承担对象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