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道教协会合法权益 、 尽快归还白沙庙道教庙产的几点建议
宗教事务无小事,宗教财产受到国家依法保护。《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把宗教财产归还给宗教组织使用、管理。 奉贤区金汇镇白沙庙作为一处道教活动场所,位于金汇镇齐贤社区白沙村8组,原名镇海侯庙,始建年代不详。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当地阮逢道等人募捐重修,村名也因庙而命名,由此可见,白沙庙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不少信徒自发到白沙庙老庙基烧香,香火不断。 2000年,信徒朱志林1978年在原老庙基上造房三间,并自愿将此屋无偿提供给信众烧香之用。2002年,信徒募捐16.75万多元,把朱志林建造的旧屋改建为正殿,并新建了山门及东西厢房等20间房屋,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2003年1月,朱志林病逝。 2008年2月,白沙庙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批准设立为道教固定活动处所。同时,区民宗办、金汇镇政府、白沙村委会、区道教协会、朱志林亲属等召开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白沙庙财产清理登记后,属朱志林个人部分的土地及房屋,归属权为朱志林亲属,交由区道教协会继续使用,如今后碰到动拆迁,该部分的动迁费归属于朱志林亲属所有。 2009年,在金汇镇总体规划中,白沙庙确定为大型居民社区保留项目,重新规划占地约5亩,原白沙庙房屋需拆除重建,朱志林房屋列入动迁范围之内。金汇镇人民政府、镇动迁办多次与朱志林亲属沟通、协调,因朱志林亲属提出了不符合大居动迁政策的高额动迁补偿,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朱志林亲属封锁庙门,强占道观,导致区道教协会失去了管理权,朱志林亲属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为此,建议如下: 一、金汇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宗教事务管理问题,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和《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切实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重新研究白沙庙活动场所政策落实问题,确定政府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重要事情认真加以解决,对于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此事不能再久拖不决了。 二、通过法律途径,由金汇镇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事务所向朱志林亲属送达法律文书,指出其侵占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其正视问题,改正错误,将强占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归还。如逾期不归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妥善解决白沙庙的动迁问题,尽快重新规划、开放白沙庙,不断规范宗教场所的建设,正视信教群众的合理需求,创造和谐的宗教关系,满足信教群众过正常的宗教生活的需求,维护好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主办单位:金汇镇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奉贤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