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委员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既是荣誉,更是责任,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情怀,把事业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健全奉贤区政协委员管理制度,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2020年6月,中共奉贤区委研究制定了《奉贤区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委员退出的方式、应当退出的情形、退出的程序等。 ◆退出方式 区政协委员退出方式分为:辞去、责令辞去、撤销资格。 ◆应当退出的情形 (一)辞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或不再具有界别代表性的; 3.与上级人大、政协交叉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可以保留的除外); 4.取得外国国籍的(按有关规定口径); 5.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二)责令辞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1.年内无故缺席区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经约谈后仍不改正的; 2.届内累计无故全程缺席3次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3.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任期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5.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经约谈后仍不改正的; 6.符合辞去委员规定情形,经提醒未主动辞去的; 7.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撤销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职务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3.因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身份上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6.符合责令辞去委员情形,经责令仍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7.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提醒、函询和约谈 (一)提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提醒: 1.履职时间不能保证,不能正常履职的; 2.委员无故缺席同一次区政协全体会议2项议程的; 3.常委全年无故缺席1次区政协常委会议的; 4.有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5.其它需要提醒的情形。 (二)函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函询: 1.委员无故全程缺席1次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全年累计无故缺席2次区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约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 1.委员全年无故不参加区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的; 2.委员届内累计无故全程缺席2次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3.常委全年累计无故缺席3次区政协常委会议的; 4.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党纪、政务处分的; 5.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 6.其它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责任落实 1.提醒由区政协办公室组织落实,提醒结果视情告知委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2.函询由区政协办公室组织落实,并要求委员提交书面说明情况,函询结果视情告知委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3.约谈由区政协办公室组织落实,区委统战部一同参加;其中涉及区管干部和中共界别委员的,区委组织部一同参加;视情邀请委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同参加。约谈结果视情告知委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辞去、责令辞去、撤销资格程序 (一)提出建议 1.辞去委员职务。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区管干部和中共界别委员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其他委员向区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与区政协办公室商议,提出辞去委员的建议。 2.责令辞去委员职务。符合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情形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与区政协办公室商议,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提出责令辞去委员职务建议后,由委员本人向区委组织部或区委统战部提交书面申请。 3.撤销委员职务资格。符合应撤销委员职务资格的情形,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与区政协办公室商议,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提出撤销委员职务资格的建议。 (二)征求意见 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共同汇总委员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并由区委统战部向区政协党组征求意见。区政协党组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统战部报区委。 (三)提交办理 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协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委员退出每年下半年提交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启动委员退出程序。 (四)办理结果处置 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将区政协常委会议的委员退出决定,书面告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 |